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相关司局,有关单位:
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要求(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将在全国500家企业开展贯标试点工作,选择和支持一批服务机构为试点企业贯标提供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认定服务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200家企业的达标认定。现就开展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成效比较显著,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鼓励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服务机构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从事专业咨询服务的团队和能力。
(三)具有企业信息化等两化融合相关的咨询服务经验。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0家,服务机构不超过1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20家,服务机构不超过4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服务机构不超过1家。申报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1)和申请材料(见附件2、3)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电子版(可无公章)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企业的指导,并对其贯标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四)申报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申请材料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申报试点企业应逐步实现在中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www.cspiii.com/gltxpg)的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整个贯标过程的重要参考。
(六)申报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应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贯标案例。
(七)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审查后,确定并公布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并遴选一批服务机构参加培训,考核达标后公布首批服务机构名单。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建伟 010-68208191
郭 利 010-68208275
陈 杰 010-8868613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邮 编:100084
附件: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推荐表.doc
2.2014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请材料.doc
3.2014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机构申请材料.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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